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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社会阶级结构和赋税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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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北宋社会阶级结构和赋税制度

    (一)社会阶级结构

    北宋建立后,在结束五代分裂割据的同时,针对五代户籍制度的混乱情况,出于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需要,于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下令各州重新编造版籍,把各县的户口、土地情况登记造册。以后又把这一工作形成制度,规定每逢闰年作一次统计,由县报州,由州上报中央政府,制成闰年图,以此作为各州、县税收定额的依据。

    宋朝将全国居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。住在城镇的居民是坊郭户,住在乡村的人户为乡村户。坊郭户中主户与客户的划分,主要是依据是否有房产等生活资料,有房产户称主户,没有房产、租赁房屋居住的称为客户。乡村的主户,是指那些占有土地,向国家交纳夏、秋两税的农户;乡村客户就是那些没有土地,甚至没有耕牛、农具等生产资料,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,亦称佃客、浮客.在北宋时期,客户约占总户数的33%-36%。这么大比例的农户丧失土地沦为客户,正是不抑兼并政策导致土地兼并恶性发展的结果。

    主户按照占有资产的多寡,分为五等:主户的第一等户是占田三顷以上至几十顷、几百顷的人户,是大地主阶层。第二等户是占田一顷左右至数顷的人户,是中小地主阶层。第一、第二等户通常又称为上户.他们兼并土地,靠剥削佃户为生。这两等主户,构成宋代地主阶级的上层。

    第三等户又称中户,主要是些占田数目不多,但能自食其力又比较富裕的人户。第三等户包括农村中较富裕的自耕农阶层和占有土地不多,却出租土地剥削佃农的小地主。因为第三等户中也有部分兼并之家,所以,宋代称一、二、三等户为上三等户.上三等户,是宋代的地主阶级。

    第四、第五等户是占田三五十亩或仅几亩的农户,属于农村中的自耕农或半自耕农阶层,当时又被称为下户或贫下户.一些没有产业的贫民也被列入五等户纳税,称无产税户。

    属于第四、五等下户的农民,生活艰难,一遇歉收,就生活无着,一旦陷入高利贷的盘剥,最终将失去已经很少的土地,所以他们也是地主阶级兼并的主要对象。

    第四、五等户在主户中所占的比例很大,常及十分之九.其中第五等户在下户中可能占到70%左右。

    乡村客户主要是佃农,他们完全没有土地和生活工具,主要依靠租种地主田地为生。宋朝的客户一般不是地主的私属,也被编入户籍,成为国家的正式编户,交纳身丁税和负担夫役,部分客户直接负担夏、秋二税。

    (二)土地占有和农民、手工业者状况

    1。土地占有状况(1)官田唐中期以后,门阀世族势力削弱,地主加紧兼并庄田,官田多被地主豪族占有或废弃荒芜。北宋的官田有官庄、屯田、营田三种。屯田和营田是兵士驻地的屯垦。官庄大多是荒芜的无主田地,农民垦种后,朝廷收取租赋。

    在宋朝土地占有形式中,官田不占有重要地位。

    (2)官员占田宋代官员大量占有田地,主要是以剥削所得自行购置田产,不再有以官级占田的特权,也不再有占田数量的限制。

    (3)地主庄田唐代中期以来,地主占有大片田地,形成地主庄田。宋代的地主庄田,更加恶性膨胀。大地主在庄上建房居住,形成庄院。称为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院,一个庄形成一个作为自然经济单位的村落。地主的庄田遍布各地。宋朝有统计数字的租赋田,除自耕农仅有的小块土地外,主要就是地主的庄田。

    宋朝官员可以随意购置田产成为大小地主,地主通过科举考试也可以成为各级官员。官员、地主合为一体,占据了全国绝大部分土地。在不抑兼并的政策鼓动下,皇室、贵族、官僚、地主兼并越来越多的土地。

    2。农民状况地主占有土地,以租佃方式剥削佃农,是宋代地主剥削农民的形式。农民阶级主要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和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、半自耕农。他们共同遭受地主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——治——压——迫,但各自又有不同情况。

    (1)佃农佃农即客户.佃农完全没有土地,靠租种地主土地生活,是农民中最贫苦的阶层。一个大地主可拥有佃客几百户。两川一带的大地主甚至可有数千户。佃农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。

    宋初通行的剥削方法是分成收租。地租率一般都占收成的五成以上。如果佃客没有耕牛和农具,而向地主租用,还要加租。另一种是定额租制,由地主规定定额的租米。地租是地主占有土地剥削佃农的主要手段。

    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,地主放高利贷也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。地主向佃农借出粮或钱,要剥削两倍到三倍的利息,甚至还要农民的子女去做佣质当抵押,实际上是做无偿的奴仆。佃农收成不多,不足以交租,也无力还债。年年借债,年年欠债。佃农世世代代受地主的剥削。在宋代农民中,佃农受压榨最深,革命性也最强。在农民阶级反抗地主的斗争中,佃农始终是基本的革命力量。

    (2)自耕农、半自耕农农民中还有大量的占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。据北宋户籍的统计数字,主户中的四、五等户即贫下户,与客户的数目大致相等。但实际上他们当中有相当多的人是兼作佃农的半自耕农,甚至完全是佃农。因为,一是北宋政府为了榨取更多的赋税,租佃地主土地的半自耕农,虽然只有很少的土地,仍被编入主户,在第五等户中,大量的是半自耕农;二是自耕农破产,把土地卖给地主,沦为佃农后,却不能立即注销田产,改变户籍,产去而税存,随着地主肆意兼并土地,自耕农破产人数日益增多,这种产去而税存的户数必然逐渐增多。

    自耕农虽然不向地主交祖,却要对官府负担繁重的赋税和徭役,生活也很艰苦。自耕农、半自耕农靠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,很难供给衣食,遇凶年饥馑,只得向地主借贷,又遭地主高利贷的盘剥,最后破产,沦为佃客。

    自耕农、半自耕农、佃农,仅靠农业生产,不得温饱,必须在耕作之余,经营副业,山区靠漆楮竹木、茶叶桑蚕,河湖地带靠蒲苇荷芡、捕鱼捉虾。

    但就是副业生产,也受到官府的巧取豪夺。他们无以为生,被迫起来反抗。

    自耕农、半自耕农是反抗地主阶级的一支重要的革命力量。

    (3)奴婢北宋保留一定数量的奴婢,主要用于地主官僚的家内服役。奴婢无财产,地位极低,一切听命于地主官僚的家庭。

    3。手工业者状况工匠是手工业中的直接生产者。宋朝官营手工业大都采用一种介于征调和雇募之间的差雇制,轮流征调工匠服役,给予雇值和食钱。民营手工业则普遍采用和雇制,雇主和工匠之间一般出于双方情愿。在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还出现了机户。这种专门从事纺织业的人户或作坊,是手工业与农业分离、发展的必然结果,其中梓州(今四川三台)有几千家。但机户常被官府或官史强迫织造匹帛,而且少给或拖欠工钱,最终破产失业。

    在北宋的州县城郭内还居住着许多富裕的商人。京城开封资产超过十万的商人很多,达到百万的富商也大有人在。许多士大夫也利用一切机会贩运货物,牟取暴利。商人的地位有所提高,成为封建国家的四民(士农工商)之一,取得了齐民的资格。国家允许商人中的奇才、能人参加科举,也允许其子弟参加科举。商人还可以接受朝廷的招募为封建国家管理税收,或向官府进纳钱粟,充当出使随员,或跟宗室、官员联姻,交结权贵而谋得官职。商人一般都要购置田产,使自己成为地主或商人兼地主。

    (三)赋税和徭役

    1。宋代的赋税宋代的赋税,沿用唐朝中期以来的两税制,即夏、秋二税。但宋代二税已不同于合租、庸、调为一的唐两税,而是专指田税。二税以外,另有身丁税、各种杂税和徭役。

    (1)身丁税男子二十岁为丁,六十岁为老。二十至六十岁的男子,都要交纳身丁钱(或粟、绢)。佃客编入户籍作客户,也要和主户一样交纳身丁钱。但这种身丁税只在南方地区实行,税额各地也不相同。

    (2)田税(二税)

    北宋田税,法令规定是向土地所有者按土地的数量好坏收税,每年夏、秋各收税一次,又叫夏税秋苗.秋税,是指每年秋收后按亩征收粮食。

    北方各地,大致是中等田每亩收获一石,输官税一斗。江南、福建等地,亩税三斗。宋代秋税往往不按实际产量抽税,而按亩定额征税,因各地农业生产情况不同,所以税额也有较大的差异。夏税收钱,或折成绸、绢、绵、布、麦缴纳,在夏季田、蚕成熟时征收。税额依上、中、下田的等第按亩规定,但各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别。

    夏秋二税的税额,仅是规定的起码标准。在实际征收时,宋朝还以所谓支移、折变的办法加重盘剥。支移,指借口边境粮草需要,命令河北、河东、陕西各路的秋税,由纳税户运送到边地交纳,丰收地区的秋税,运到歉收地区交纳,以有余补不足,移此输彼,移近输远,故称支移.如果不愿或不能负担奔走远路的劳苦,就要再多交一笔支移脚钱。折变是官府对夏税规定的现钱和绸、绵、布、麦等各种定额,根据物价状况,借口临时需要,任意折换,加重剥削,如以绢折钱,再以钱折麦。

    折变时官府随意抬高和压低价格。官府和商人、地主串通一气,借折变贪污谋利,交税的农民遭到沉重的压榨。

    (3)官庄租赋官庄田地招佃客耕种,由官府收地租,称公田之赋.官田无人交二税,官府往往又把二税加到官庄佃客头上,即所谓重复取赋.佃客受到双重剥削。

    (4)杂变五代十国时期,各割据国巧立名目,设置多种苛捐杂税,敲剥财物。宋统一后,这些苛捐杂税全部被承袭下来,统称之为杂变,又叫沿纳.杂变比五代时的杂税,更要苛刻。如南唐时,允许人私下造酒,交曲钱,又以官盐折换百姓的绸绢、粮米,而宋则禁止私人造酒,不再支散官盐,但原纳曲钱、绸、绢和粮米的人还要照旧额交纳。杂变包括蚕盐钱、牛皮钱、蒿钱、农器钱、鞋钱等多种名目。除了规定的杂变以外,宋朝还以进奉、土贡(贡献土特产)等等名义,随时勒索多种财物,强迫农民贡献。

    (5)和籴、和买和籴(买粮)是指官府强制收购民间粮米;和买是指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帛。名义上是籴、是买,实际上就是强征,甚至不出代价。虽然法令规定,和买限于四等以上户,和籴限于上等户,实际上属于下户的自耕农、半自耕农同样不能避免。

    在种类繁多的税目中,杂变随二税征变,和籴也以二税额为依据。杂变与和籴、和买实际上是税上加税,租上加租。

    2。宋代的差徭北宋的役法有差役和夫役。差役是地主对国家的职役夫役是指农民被国家调发服劳役,它们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。

    (1)差役差役又称职役.现任文武职官和州县胥史、势要豪族称形势户,官员家属和他们的后代,都称官户.形势户和官户享有免役特权。职役由主户中的一、二、三等户,即大小地主充担。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给予所谓民户的地主以压榨、统治广大农民的职权,依靠地主士绅扩大宋朝封建统治的基础。差役的主要内容有:衙前——职责是替官府看管仓库或押送财物。法定要由资产在二百贯以上的一等户大地主充当。担当衙前职役,可免科配、折变,并可授予官衔,三年一升,最高可升到都知兵马使。

    里正、户长、乡书手——职责是替官府督催赋税。里正催收租赋,有权捕人送县鞭打;户长是里正的副手;乡书手帮助里正办理文书。法定里正由一等户轮流充当,户长由二等户充当,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。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,贪污勒索,是官府统治、镇压百姓的凶恶爪牙。

    耆长、弓手、壮丁——其职责名义上是替官府捕捉盗贼,实质上是帮助地方政府镇压农民的反抗。耆长由二等户轮充当,弓手和壮丁由三等户轮充,一切听从耆长指挥。有时也从四等户中抽取壮丁.北宋初,地主阶级也有竞争当衙前、里正的。他们可以利用差役的机会,掠夺财物,升官发财。后来,役法日趋混乱。衙前押运官物,如有损耗,就要包赔,甚至遭到库吏挑剔成色、敲诈勒索。里正、户长催税不齐,也要代为赔垫。因而好多地主视之为负担,不愿充役。有些中小地主,特别是三等户的小地主,常常由于服差役而全家破产。

    按宋代法令规定,差役是在上户中按户等派差的。事实上,官户、形势户不服役,女户、单丁户、僧道都免役,大地主也设法逃避差役,他们都把差役转嫁到农民身上。最后,各种大小差役都由下层地主和自耕农来承担,甚至客户也有被差服役的。差役给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。充当弓手和壮丁者,要自备衣装弓弩;武艺熟练者,甚至终生不能摆脱。民户逃亡,户长自己得赔纳赋税,使派充户长的人也纷纷逃走。宋代户口的逃亡现象,就是在土地兼并和差役的重压下产生的。咸平年间(公元998-1003年),蔡州(今河南汝南)就有2500家主户逃亡,使政府减少了五千三百多贯的田赋收入。

    (2)夫役又称杂徭。北宋的夫役,表面上是按丁口科差,但官户、形势户享有免役特权,已承担职役的上三等户不再负担夫役,被科派夫役的地主,也往往出钱雇人代为应役或强迫佃户代役,因此实际上,负担夫役的只是下户的自耕农、半自耕农。同时,佃农编为客户,作为国家的编民,也要按丁口应夫役。北宋的夫役其实是自耕农、半自耕农、佃农等广大农民负担的无偿的劳役。

    夫役没有固定的时日规定。在春耕以前调发者称春夫,因工事急迫调发的称急夫.北宋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官都可以调发农民应役。较大规模的夫役项目有:修浚河道。最大的夫役是治理黄河水害。北宋几乎年年要调发役夫堵塞决口或修筑堤坝。大规模的工程调发役夫几万至十几万。征调的地区远到河东、京西、淮南等路。役夫远道而来,征期往往一到两个月,致使农事荒废。

    土木营建。包括修筑城池,修建官舍、寺观,以及修路、造桥等事。北方沿边修筑城防更需经常征调大量夫役。

    运输官物。官府运送粮草、盐、茶等官物,都征调农民负担,这是一种繁重的夫役。

    丁夫应役期间,政府也发一点钱物,但很难真正落到役夫手中。役夫们来自各地,不仅荒废了农耕,甚至惨死于道途上和役所里。宋太宗时灵州运送粮草的役夫,在路上死亡的多至十余万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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